違例招牌檢核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已於2013年9月2日全面實施。如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有關招牌類別的描述,招牌擁有人可委託「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對有關招牌進行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在核證其安全後,繼續保留使用該等招牌。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可被保留5年,其後招牌擁有人必須重新進行檢核。
招牌檢核的好處
招牌需要最小2.4米的側面距離,招牌檢核會按先到先得的原則處理,未能遵從有關規定的檢核個案將會被拒絕及執法取締。
未能及時進行招牌檢核的後果
招牌擁有人若沒有為違例招牌進行檢核,一經屋宇署發出清拆命令,則不論有關招牌原本是否合資格進行檢核,該招牌都不能參加檢核計劃。會被清拆。
檢核流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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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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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招牌的結構安全和
招牌擁有人
進行檢核
聘請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
(「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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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及核證該違例招牌
檢查及核證該違例招牌,確保該招牌已達到安全標準及有關的規範
呈交指明表格
檢驗完成後14天內
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
(表格SC01、SC02或SC03)
連同顯示該招牌實體狀況的照片及描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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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改動/鞏固工程
如有需要,在核證前先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改動/鞏固工程
通知屋宇署
屬於第I或第II級別描述的招牌
須於展開工程前不少於7天通知屋宇署
(表格SC01或SC02)
所有級別描述的招牌
須於完工後14天內通知屋宇署
(表格SC01C、SC02C 或 SC03)
確認招牌的結構安全和
已遵從《建築物條例》(2)
註:
(1) 就該核證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呈交包括顯示該招牌的實體狀況的檢驗報告,訂明圖則、詳圖,照片及描述等。(2)《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及《建築物(管理)規例》第25條除外
(1) 就該核證違例招牌所屬的對等小型工程級別,呈交包括顯示該招牌的實體狀況的檢驗報告,訂明圖則、詳圖,照片及描述等。(2)《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及《建築物(管理)規例》第25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