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驗樓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強制驗樓計劃的註冊檢驗人員
註冊檢驗人員是指當時名列於註冊檢驗人員名冊內的人士,這些人士可以是一位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在樓宇建造、修葺和保養方面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
樓宇檢驗的涵蓋範圍(公用空間)
-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 結構構件
- 排水系統
- 樓宇公用部分
- 樓宇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 消防安全構件
驗樓程序一覽
預先知會函件
在送達法定通知前,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通知業主作出準備及安排所需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工程。
送達法定通知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至少6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為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檢驗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至少6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為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
訂明檢驗 – 3個月內完成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樓宇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註冊檢驗人員
認為有需要
進行訂明修葺
訂明修葺 – 6個月內完成
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修葺工程獲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修葺完成及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連同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我們的註冊檢驗人員完全受香港政府認可,合資格提供強制驗樓及驗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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